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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乘车须知

日期:2016-10-01
  •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良好乘车秩序,构建和谐乘车环境,保障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须知。
  • 第二条 在本市行*区域内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均应遵守。
  • 第三条 乘客应遵守乘车秩序,自觉排队按次序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
  • 第四条 注意安全,上车后应坐稳扶好,头、手勿伸出窗外;车辆未停稳禁止上下车。
  • 第五条 乘客应讲究文明礼貌,主动向老、幼、病、残、孕妇及抱婴者让座,不准在车内高声喧哗、嬉戏、打闹,禁止在车上乞讨、赌博、卖唱。保持车厢清洁,不得在车厢内吸烟、吐痰、吐口香糖、乱丢果皮杂物等。
  • 第六条 乘车时应自觉按规定票价购票、刷卡或投币,优惠乘车对象应主动出示有效乘车优惠证乘车。禁止使用假币、不能流通的残币购票及投币乘车。上车前应准备好零钱,车上不提供找换零钱服务,需要车票者按所投(刷)票款索取车票。
  • 第七条 身高超过1.2米的儿童乘车应当自觉购票。一名成年人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乘车,但超过一名的应按超过人数自觉购票。
  • 第八条 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在10公斤以下或体积在0.02立方米以下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物品重量在10公斤以上20公斤以下或体积在0.02立方米以上0.05立方米以下的,应加付一人车费。携带物品高度(长度)超过1.6米时,不得携带乘车。乘客应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严防被盗,行李物品不能占用座位。
  • 第九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刺激性气味以及其它可能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乘车。禁止携带活体禽、畜、宠物等动物上车;携带易造成车辆污损物品、瓷器玻璃等易碎物或贵重物品乘车时,应将物品妥善包装保管,并按第八条规定缴费,如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由乘客承担。
  • 第十条 赤膊者、醉酒者、无监护人的精神病患者、无成年人携带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坐公共汽车。
  • 第十一条 乘客应在规定的车站上下车,车辆未到站时不得示意司机停车上下。
  •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伪造、涂改、假冒、失效的乘车票证。
  • 第十三条 乘客损坏公共汽车车厢设施、服务设施等车辆设施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乘客自身过错造成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公共汽车运营损失以及伤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十四条 乘客乘车不遵守本须知而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第十五条 本须知解释权归中山市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欢迎乘客监督,服务热线:87330663。
  • 第十六条 本须知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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